文献综述
——合同僵局中违约方请求合同解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合同僵局”的情况频发,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论也逐渐加大。愈来愈多的学者在考虑到效率价值、诚实公平等方面的基础上,赞成应当赋予违约方一定程度的合同解除权以解决合同僵局这一难题。这一争论在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出台前后更是达到了顶峰。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也从草案二审稿中的直接赋予,再到草案中被删除,最后到民法典中第580条规定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
关键词:合同僵局; 效率违约理论;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一、文献综述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效率违约理论”。效率违约理论是指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指当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其向守约方做出履行的期待利益或当履行成本超过各方所得利益时,违约比履行更有效。效率违约理论最早由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提出,并在此后得到了美国法学理论界及实践部分的普遍认可和接受。
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效率违约理论的普遍适用,逐渐有国内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与通说并不相符的理论。引入效率违约理论以及其对于我国合同法的完善的借鉴意义成为了一部分学者思考的问题。然而当时学界受古罗马法的契约神圣原则演变下来的合同严守原则的影响,多数人倾向于违约方不应当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力,因此效率违约理论只在小范围内引起了讨论,相关的学术期刊也是少之又少。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合同僵局”的情况频发,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争论也逐渐加大。愈来愈多的学者在考虑到效率价值、诚实公平等方面的基础上,赞成应当赋予违约方一定程度的合同解除权以解决合同僵局这一难题。与此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是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这一争论更是达到了顶峰。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也从草案二审稿中的直接赋予,再到草案中被删除,最后到民法典中第580条规定了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说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现困难重重,争议也是愈发激烈。笔者查阅了部分文献资料,大致将国内学者们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观点分为两派——“否定说”与“肯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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