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适当引用”——以影视作剧解说类短视频为例文献综述

 2023-05-10 17:08:58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国内学者研究适当引用围绕引用的目的和对原作品的市场替代性两个侧重点进行广泛讨论。

(一)吴汉东教授发表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一文,在国内最早专门针对适当引用进行研究,在论述适当引用的构成要件时,借鉴了美国判断合理使用的四要素检验法。

美国版权法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将使用的目的必须正当,包括不具有商业性质和非营利的教育目的规定为。

(吴汉东,1996)次年,吴汉东教授将非营利的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利不仅指物质利益,也指非物质利益,譬如学术地位、作者身份,得出了商业目的的使用定不是合理使用,但非营利的使用也未必是合理使用的结论(吴汉东,1997)。

王迁教授将适当引用的目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作品本身的介绍和评论,二是用作品去说明其它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引用的目的不能是单纯的展现被引用的作品本身,导致新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产生竞争(王迁,2015)。

学者陈绍玲基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位列判断合理使用四大因素的首位来研究短视频的转换性使用问题,指出视频制作者将完整的电影剪辑为短视频,虽时长缩短但情节完整,短视频仍展现的是原作品的美感,不构成转换性使用,自然也不构成适当引用(陈绍玲,2019)。

学者李佳妮持相同观点,她指出,X分钟看完X电影系列视频虽有旁白解说或幽默调侃的成分,但并未赋予电影新的含义或增加新的内容,难以认定为转换性使用。

同时她赞成吴汉东教授的观点,认为他指出的非正当性一词比非商业性的表述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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