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5-21 18:58:37

文献综述

首先,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为现代生活重要的工具,在逐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影响着法律的设立和完善。

就当前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及范围,于2018年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认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张守文教授在《消费者信息权的法律拓展与综合保护中》认为,信息权不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范畴,在信息权与行为人行为关系的基础上,张守文教授认为信息权应当包含获取信息权和信息受保护权。

王利明教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亮点与创新》一文也有论述,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界定是识别 相关说,扩大了个人信息在传统定义的范围,将个人信息分为已识别和可识别信息,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侵害的保护,明确匿名化信息与去标识化信息的区别,进一步限定个人信息的范围。

其次,在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研究,于邹晓艳《用户社交媒体的使用与隐私保护研究》一文中以研究用户在使用社交媒体的过程中涉及的隐私问题,加上对社会事件的相关分析揭示在互联网环境下,第三方平台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对信息的不当获取导致用户信息的泄露;用户层面的侧面监视导致用户的信息的泄露;用户自身行为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因而,为了保护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制和归责方面,第三方平台用户信息保护涉及对于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目前来讲,大多数国家对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并坚持公平原则。

从网络媒体的特点和性质来看,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 鉴别每一项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另外,如果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严格责任,将会给其施加过于严格的审查义务,导致其运营成本激增,并最终转嫁给用户。

同时,采取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举证,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后者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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