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颁布后,尤其是正式施行以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社会热议,不同群体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反应不同,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同在,对于该制度的设立褒贬不一。
国内学者聚焦离婚冷静期的学术问题,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通过考察相关文献,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探讨重点主要包括:1.各国对于离婚的限制夏吟兰(2007)在《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提到,国外在协议离婚上设定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分为三项:第一,离婚请求权需在结婚届满一定期限方可行使;第二,申请离婚后必须经过一定的考虑期;第三,无未成年子女。
如法国规定,结婚6个月内不得协议离婚,提出离婚申请后坚持离婚意愿,需在3个月考虑期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
俄罗斯则规定,若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提交离婚申请满1个月,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西方国家较我国更加看重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但不约而同都对协议离婚规定了部分限制性条件,将个人的绝对自由限制为法律内的相对自由。
2.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意义设置离婚冷静期主要为了应对我国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社会问题。
学者们主要将离婚作为社会问题进行探讨。
探讨内容主要以现阶段的社会背景出发,以离婚率的攀升、离婚带来的社会问题为主,多数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在于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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