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这项制度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资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虽然现行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是唯一主体,在立法层面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其内容相对来说较为模糊,没有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分配,以致理论界纷争不止,实务界无所适从,影响了制度价值的发挥。
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必须考虑诉讼的目的性、公平性、科学性、以及可实现性。
另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作为、不作为以及行政赔偿等要进行区别规定。
据此,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的探讨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与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举证原则保持一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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