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10 16:11:33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ICSID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问题的文献综述

ICSID仲裁是目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中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机制。综合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初步查阅,虽然国内也早有对ICSID的相关研究,但直接切题研究ICSID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问题的仅有学者刘亚军2003年发表的文章《论ICSID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且仅是初步介绍《华盛顿公约》缔约国是否负有无条件承认与执行、“中心”仲裁裁决的义务、“中心”裁决的执行与主权豁免和公共政策的问题,并没有深入分析ICSID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实践态势及面临的困境。理论界对于ICSID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国家豁免领域,对裁决执行实践中的规律性问题缺乏揭示与研讨。

与ICSID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问题相关的现有文献主要围绕着裁决执行的实践样态、裁决执行的规范依据和层面入手,现对已收集到的文献进行整理与评价如下:

  1. ICSID仲裁裁决执行的实证研究

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跟踪制度,有关ICSID具体裁决的实际执行情况的准确数据并不易获取,学界对此也甚少阐明。中外学者ICSID仲裁裁决执行问题均展开了实证研究,世界范围来看,自觉履行ICSID仲裁裁决是绝对的主旋律,但是仍然也存在不执行裁决或拖延执行裁决的情况存在。现有少量文献基于不同的国别视角,对特定国家的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实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实证分析。

学者宋俊荣在《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实践评析》一文中,阐述作为投资者寻求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热门选择的美国其法院受理的ICSID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件至少有18起,比较典型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诉讼程序的选择;二是强制执行中的豁免问题。但美国承认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国内法依据包括《解决投资争端公约法案》和《外国主权豁免法案》,美国的执行情况较好,立法规定较为完善。学者肖芳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中认为,ICSID公约尽管建立了一种“自治、简化的”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却没有建立一个同样自治的针对败诉当事方特定财产的强制执行制度。

中外学者通过调查问卷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有关ICSID具体裁决的实际执行情况问题的梳理论证,在研究中很有帮助。2009年时,学者Shahla F.Ali曾经做过的一项调查并发现:“一些受访者指出尤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仍然面临挑战,除非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各方都能接受的付款计划,否则仲裁裁决很可能无法得到执行。中国学者肖蓓以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为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中国具有履行国际承诺的意愿与能力,除了极少数案件外,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都得到了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监管、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在2018年时在“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国际上,中国司法已成为执行《纽约公约》的典范。

这些文献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各个国家处理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并列出了相关案例,较为清晰,可以通过不同案情的对比在后期进一步得出结论。

  1. ICSID仲裁裁决执行法律规范分析

这类文献主要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华盛顿公约》的文本分析及具体适用进行探讨,并且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各国在实践中对文本的解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探讨。学者陈文柱在《ICSID仲裁机制改革研究》中提到,《华盛顿公约》的第53条和第54条构成了《华盛顿公约》承认和执行制度的基石。《华盛顿公约》第4章第6节是关于ICSID投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专门规定,共计53、54、55三个条款,构建了一个具有自治性和自足性的承认执行机制。

首先,关于《华盛顿公约》第五十三条与第五十四条的具体适用问题,这个部分学界关注的问题涉及了条约的解释。《ICSID公约》第54条中同时使用了三个概念——“recognition”、“enforcement”和“execution”,但《ICSID公约》对这三个概念并没有详细解释,因此引发了学界的一些争论。学者们对“recognition”、“enforcement”、“execution”三个词的区别做了探索:Lucy Reed、Jan Paulsson、Nigel Blackaby认为“recognition”、“enforcement”两个词多用于同一个句子中表达实施执行裁决前的所有步骤,不存在什么对立的区别,往往被视为一套整体使用。“enforcement”、“execution”之间的区别,外国学者Christoph Schreuer基于公约的法语及西班牙语文本的分析了解到,《华盛顿公约》的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没有区分“enforcement”和“execution”。在J. Martin Hunter,Javier Garcia Olmedo在Enforcement/Execution of ICSID Awards against Reluctant States一文中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但New York City Bar 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s却认为含义是不同的。实际上,也有学者将“强制执行措施(enforcement measures)”与“执行”互换使用,例如August Reinisch在2006年发表的看法。

其次,对于《华盛顿公约》中第53条和第54条条款文本的讨论,各国解释不一。美国政府提出的说法是《华盛顿公约》第53条的重点是要求仲裁的义务国(败诉国)自动履行裁决,而第54条的措辞是包括了所有缔约国。但尤其对于争端败诉国来说,这还有一层含义——只有败诉国不依照第53条要求履行裁决时,第54条才能适用于败诉国。法国、荷兰、西班牙支持了美国的立场。德国则认为第53条是无条件应当被应诉国所遵守的,而54条是针对于其他公约的缔约国的。有关《ICSID》公约的文本讨论的文献并不很多,但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信息,启发笔者在完成后续课题时要多关注这一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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