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病医保政策进展与效果评价文献综述

 2022-12-25 15:23:28

开题报告内容:(包括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采用的研究手段及文献综述,不少于2000字)

1立题依据

1.1立题背景

随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以及社会疾病谱的巨大改变,重大疾病的灾难性医疗支出致使贫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大疾病医疗花费大,且患病人群逐年增多,导致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较为滞缓的地区,严重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高速增长。但我国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障体系却未建立完全,重大疾病已经严重影响患者家庭和社会的经济状况,因病致病、因病返贫现象频发。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原卫生部等6部门于2012年8月30日联合公布分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推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再给予报销。该项政策,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大病医保的实施阶段。目前大病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已有6年,各地大病保险形成了不同的保障模式并已有一定成效,许多学者对不同地区的大病保险保障模式、实施效果等进行了研究。但少有文献系统整理目前大病保险的进展与实施效果。基于此,本研究梳理我国大病保险的主要保障模式,归纳典型地区大病保险的进展及实施效果,总结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为大病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外研究现状

大病保险也叫重大疾病保险,国外文献将重大疾病保险称为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或者Catastrophic medical insurance。重大疾病保险最早在南非出现,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国外,特别是健康保障体系健全的国家,没有特定地指出大病保险的概念,在讨论重大疾病保障问题时,更多的是从灾难性卫生支出角度来研究。

(一)国外重大疾病保障模式研究

根据保障模式的不同,发达国家的大病医疗保障可以分为两种:基于费用保障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和基于病种保障的医疗保障制度。而费用保障模式可以统分为两种模式:超额补偿模式和自付费用封顶模式[1]。超额补偿模式设是指定一定的自负费用额度,当患者的自付费用超过该额度后,超出额度部分的费用可以得到医疗保障的一定比例补偿,比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意大利;自付费用封顶模式根据参保人的收入和自付费用情况设定一定的额度,参保人只需支付额度之下的费用,超过额度的费用全部免除,如德国、瑞典、瑞士和韩国。

(二)灾难性卫生支出相关研究

对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家庭医疗支出超过家庭收入某一较大比例时,即表明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家庭医疗支出超过家庭总支出的某一固定比例时,即表明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第三种观点认为,家庭医疗支出超过家庭非必需品支出的某一固定比例时,即表明家庭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Ke Xu[2]等利用59个国家家庭调差数据,以家庭医疗卫生支出超过家庭非必需品支出的40%为灾难性卫生支出的界定标准,论证了国家总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之间的相关性,认为家庭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医疗服务的不可及性、家庭收入水平低下和非预付制医疗安排的缺失,收入水平的提升并不会自发地消解灾难性卫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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