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经营性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
摘要:时代发展日新月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人民的消费观念和财产结构有了极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与此同时,消费意识的变化使人们采用更为超前的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等消费方式,这也使得夫妻对外举债变为常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家庭作坊的迅速发展也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经营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夫妻债务问题,目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涉及夫妻共同经营性债务的研究仍有争议,本文旨在展示、分析夫妻债务制度中经营性债务的研究现状,为研究夫妻经营性债务做好基础。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经营性债务; 举证责任;清偿规则;
一、文献综述
婚姻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义务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权利,负担共同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夫妻共同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已屡见不鲜,其中夫妻经营性债务由于涉及的资金较一般债务而言数额更高,且其不仅关乎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夫妻利益。随着社会离婚率的上升,复杂化的夫妻关系也使得夫妻经营性债务的认定及责任规制更为重要。本文在查阅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展示分析国内外关于夫妻经营性债务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各国民法典均确认,凡配偶共同生活必要和经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均是配偶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域外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下列三类:ensp;一是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抚育所需发生的债务,但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属于共同债务;二是共同财产所生债务,有些国家还规定以附加管理权为条件;其三,夫妻双方合意所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才都有偿还的义务。
英美法系学者注意到夫妻经营性债务的特殊性。如英国学者约翰·伊拉克认为,夫妻团体与合伙等经济团体不能相类比,二者有重大区别;大陆法系学者在论及夫妻共同债务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往往是考虑的重要因素。德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缔结或经另一方同意而缔结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基于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仅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时,共同财产才就该债务负责任。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观点是,举债行为发生时虽然债权人面对的交易对象是一个人,但是另一方(举债人的配偶)应当与举债人承担共同责任;德国学者迪特尔·施瓦布认为,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当满足生活需要、特定家庭、适当性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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