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摘要:“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纯粹以“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或判断”作为研究主题的文献数量较少,往往只作为行文的部分理论成果进行阐述,现将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认定的理论研究现状从“职责范围”的界定、类型的划分以及具体认定标准三个层面进行总结。
关键词:不依法履行职责; 公益诉讼; 认定标准
一、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是诉前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必要条件,是检察机关据以提出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前提与基础。因此,“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就显得极为关键。
(一)立法进程
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大致经历三个阶段:2015年《试点方案》出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在北京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公益诉讼解释》)出台,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但并未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从而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缺口。
(二)国内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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