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一、研究背景在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个人过度负债问题愈发严重的现实背景下,[ ]以个人破产制度为核心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通知》、《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目标。
截至目前,个人破产制度既有来自司法实践的探索,又有立法层面的规范:温州市、吴江区等一些地方性法院审理了债务人最终获得免责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发布了《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截止到2022年3月16日已经受理了19例个人破产案件。
无论曾经和现在有多少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中国落实的反对和担忧,出于市场经济制度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强烈需求,围绕此一问题的争论焦点已经从要不要建立转化为如何更好地建立。
作为首个且唯一一个付诸实施的个人破产法,深圳市的《条例》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范本,搭建出了基本框架。
《条例》在破产法原理方面与《企业破产法》一脉相承,这也意味着此《条例》没能回应一些对于企业破产制度的固有批判例如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受偿顺位、对于无产可破案件的资金保障、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必须首先主张实现担保权等问题。
本文将在阐释个人破产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以深圳市的《条例》和《学者建议稿》作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蓝本展开评判,梳理将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破产制度时将会遇到的困境,尝试提出应对之策;最后对于英国多元化的债务清理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内研究现状学者们首先针对反对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观点提出了有力反驳,同时从适用主体、免责的模式选择、立法的路径选择等方面提出构想,也预见了一些实施困境。
而对于自然人和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差异性以及相应地在破产制度设计上应该体现出的差异性则分析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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