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研究》文献综述一、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也严重败坏市场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很大损害.但是,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大量增长的情况下,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却很少,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现象逐步暴露出来.行政机关对于涉及犯罪的案件自行处理,不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领域中'以罚代刑'现象突出,为此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准司法规范,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作出了很多具体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并逐步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现实因素的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上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都有欠缺;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作配合、信息交流传递、证据衔接、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与对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等问题都有待于研究。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依据一个机制的产生和发展除了源于社会现实的推动外,必然有一定的理论作为支撑,而理论依据就是机制这颗大树下深不可见的树根。
这就需要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者的观点,从实践中反思,对两法衔接机制的理论依据进行初步探究。
(一)分权制衡理论两法衔接机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可以溯源到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是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准则,国家在社会契约的作用下形成,并逐步出现内部管理分工,而不同的管理权力分工又不是绝对的无联系,反而是通过一定的制衡和配合达到设立国家的目的。
1、产生背景及基本理论古希腊时期最早提到了分权。
到 17 世纪,英国学者洛克将分权思想上升为理论,并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分立的两权分立理论,但其更侧重于权力分配,对权力制衡涉及不多。
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洛克两权分立的理论基础上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议会、行政首脑和法院行使,同时强调三种权力不能绝对分立,而应相互制约。
分权制衡有多种形式,最为著名的就是三权分立理论,它主张把国家权力依功能的行使分割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促使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牵制、制约,以此保障权力在正常范围内而不越界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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