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平台个人信息使用法律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07 16:47:29
  1.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2. 国内外与本课题相关研究的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以及其受侵害的形式等各抒己见,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首先,学术界对我国个人信息的定义,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识别说”,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体现在周汉华《制定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梅绍祖《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田桂兰《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及其保护》等文章之中。其次,国内的研究者都将“商业价值”列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价值属性之列。如,廖善康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对商家而言,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罗力认为某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作他途,甚至非法出售,从而获取一定“利益”

再次,针对个人信息受侵害的形式,国内学者大多采取列举式表述,概括起来主要分为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两类。技术风险包括:我国计算机制造行业的硬件、软件技术相对落后;信息系统及网络本身的设计不够完善,容易遭到外界因素破坏。管理风险包括: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度上、法律上的缺失进行破坏,特别是现有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相关文献有高富平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研究》、罗力《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研究》等。

相比国外或我国港台地区而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法律中只有零星条款,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保护也相当有限。我国没有专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综合性法律,也没有任何法律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对什么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采集使用的义务,使用范围是什么,信息过度采集应怎样承担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答,当前的法律条文对于准确理解和认定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较大难度即便是去年1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其立法内容与行业现状相比,仍然较为抽象。在运输服务平台电子化的今天,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是大片空白。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十分关注,从法律制度、计算机技术、消费者个人意识、行业自律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较为丰富、深入地研究,并且取得了出色的研究成果。多数国家运用成文的法律,从法律层面监管个人信息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世界范围内已有五十余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虽然各国法律文本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对个人信息做出了较为有力的保护。

以欧美为例,欧洲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模式,通过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使用和传播进行管理。欧洲是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上而提出的个人数据保护理论,主张个人对其数据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欧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是统一立法,全面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欧盟以发布统一法律指令的方式推行28个成员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工作,1995年通过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确定了各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以这项法令为基础,协调成员国的国内法,确保个人信息在成员国之间流动自由,不受阻碍。欧洲国家中尤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从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属于“综合式”管理。美国通过分散立法和商业领域内部自律,对不同领域的个人信息隐私进行保护。

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较为复杂,是由联邦法和各州法律等交织 而成的网状保护,属于“分治理”的管理模式。美国采取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是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和个人自觉,为了进一步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的自由流动而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性的信息隐私法。美国个人信息保护始于1973年通过的《隐私法》,该法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权力体系,在公权领域内规范了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收集、储存等行为,要求国家行政部门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保证其不被滥用和过度开发。此后,以这部《隐私法》为起点,又在不同的领域分别制定了《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财务隐私权利法》、《隐私保护法》、《通电通讯隐私法》、《电脑匹配和隐私保护法》、《电缆通信法》、《驾驶员隐私法》等近40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多个方面,规制信息处理者在私人领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行业自律。政府不仅通过分散立法重点保护个人信息敏感领域,还引导行业制定自身的行为准则来实现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具体是指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业自行设定业界规则,以行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约束相关从业者遵守其制定的规则及标准,实现自我规范。美国企业团体组建有名称为“美国在线隐私联盟”的产业联盟,该产业联盟采纳了联邦商业委员会的建议,并将其作为基础原则,于1998年6月22日公布了产业联盟自身的在线隐私指引,该指引要求加入产业联盟的成员都要遵守它所制定的行业准则,规定联盟成员在运营期间应全面告知用户被收集数据的情况,在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着重对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除此之外,美国先后成立的“银行家圆桌会议”、“直销协会”、“互动服务协会”等网上产业联盟也都公布了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旨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行业的良性发展。美国网络行业还实施有网络隐私认证计划,引入第三方机构来执行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监督功能。

(二)我国相关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是研究的针对性较弱。现有研究尚停留在通过法律、行业自律等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整体保护的层面上,并未提出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特殊性质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机制。即便是2019年1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其相关涉及内容也较为笼统,难以有效针对的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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