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旨在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换取其认罪认罚,从而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题,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文献为依据,在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立法渊源、适用范围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
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效率;程序正义;量刑建议;辩护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具结书后,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制度。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素:1.主体: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该制度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方;2.自愿性:强调认罪认罚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或诱骗;3.知情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之前,应当被充分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4.从宽制度:表明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方给予一定的程序和实体上的优待,以鼓励其自愿认罪。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的理论基础
陈瑞华教授在其著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1]中,从刑罚目的的变迁、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等多个角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阐释。
他认为,该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平衡国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实现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统一。
2.制度的立法渊源与演进
学者们对域外认罪认罚制度的考察,为我国构建本土化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
周光权教授在《刑事诉讼法》[2]教材中,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其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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