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刷单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文以网络刷单行为的经济法规制为研究对象,在阐述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危害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规制网络刷单行为面临的困境,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从立法完善、行政执法、平台责任、消费者维权和社会共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有效遏制网络刷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网络刷单;不正当竞争;经济法规制;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
网络刷单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平台内外组织,雇佣网络刷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模拟真实交易,虚假提升商品销量、店铺评分、评价等级等的行为。
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1.刷单组织者:通常是专门从事刷单业务的个人或团队,负责招募刷手、发布刷单任务、支付刷单佣金等。
2.刷单平台:为刷单组织者和刷手提供交易平台,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服务费。
3.刷手:接受刷单任务,模拟真实消费者进行虚假交易的个人。
网络刷单行为的对象包括商品销量、店铺评分、评价等级等,其目的是通过虚假宣传,提高商品或店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进行真实交易,最终实现经济利益。
近年来,学术界对网络刷单行为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1.网络刷单行为的定性研究
学者们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网络刷单行为界定为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刘少军、李思恒在《虚假交易“刷单”:法律规制路径探析》[14]一文中,将网络刷单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行为,认为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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