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研究或解决的问题卫生部早在1982年的《医院药剂工作条例》中就明文提出,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2005年,卫生部又颁布《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进一步明确要求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建立临床药师制度。
2012年,国家卫计委发布《临床药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际法律、法规层面对临床药师的资格认定、培养与管理,职责与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
从最早颁布相关的条例到现在已经过去了三十多年,但是药师作为医药流通中的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仍然有很多人,尤其是非专业人员对此存在很多误解,简单的认为药师就是在医院药房或药店发放药品的人员,实际上这是很狭隘的认识。
在我国,药师是指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人员,包括大学药学专业本科、大学专科和中等药学学校毕业的中、西药药学专业技术人才。
药师通常分为执业药师和临床药师。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又包括执业中药师,执业中药师是我国特有的一类药师,和执业药师不同的是,其考试科目包含中药学专业知识,执业范围是中药流通领域。
临床药师是专门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具有丰富的药学知识,能与医师一起为患者提供最合理的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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