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制度框架构建研究文献综述

 2023-02-13 22:58:31

一、论文的目的与意义2006年至今中国掀起了药品安全监管的风暴。

医药行业连续发生齐二药假药事件欣弗事件长春假疫苗事件等药品安全事件,同时紧随着全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步伐,我国逐渐认识到药物警戒对于医疗行业的重要意义。

世界卫生组织将药物警戒定义为: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品不良反应或其他任何与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活动。

早在2004 年,由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国家药品评价中心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办的《中国药物警戒》杂志创刊,首次将学术名称药物警戒引入行政管理领域;同年国家中心举办第一届中国药物警戒研讨会,指出我国将在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基础上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的还面临着诸多挑战:我国的药物警戒目前以药物不良反应(ADR)的事后监测为重点,还未形成完整规范的药物警戒体系。

此外,在临床上发生的许多药品不良事件(ADE),不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使用合格药品而出现的,而是因为临床用药的差错。

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针对用药差错的预警防范措施的法律责任体系。

从时间范围上看,学术界的药物警戒包含了上市前研发阶段的临床风险监测和评估,欧盟制度层面的药物警戒从审批环节就已经开始,而我国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仅局限于药品上市大量使用以后,上市前和审批环节均未纳人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我国目前的风险交流体系主要为政府发布信息,这种公共沟通形式往往只能单纯的传递信息,消费者、患者只在被动地接受信息,不能及时进行反馈和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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