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和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情绪劳动策略选择及其与工作满意度关系
摘要:随着特殊教育的蓬勃发展,民办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国家政策保证了民办特殊教育的合法性,但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名办特殊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民办特殊教育教师的师资水平较低,教师所收到的社会支持较少。跟普通公办特殊教育学校相比,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相关研究较少,其工作满意度与情绪劳动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二者水平是否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差异,仍需要研究。
关键词:民办特殊教育; 情绪劳动; 工作满意度
一、文献综述
1.民办特殊教育
民办特殊教育是指由集体、个人承包或完全由个人独立出资举办以特殊儿童儿童为教育对象所组织的、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民办特殊教育的主体有集体(如企业、社区)和个人。集体办特殊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企事业单位或社区;而个体办学前特殊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家长缴纳的学费”。
我国民办特殊教育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源头就是由民间力量创建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从最开始的在1874年威廉·穆恩创办了“瞽叟通文馆”再到中期,实业家张謇在1916年,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同时这是中国人最早自主创办的特殊教育学校之一。随着时代发展前进,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办特殊教育事业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征程。一批批优秀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不断涌现。(杨克瑞2018)从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特殊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1.私人创办阶2收归国有到全面崩塌阶段3.重建特殊教育的阶段。民办教育在我国法律地位以及公益性事业性质明确的于2020年12月28日才正式被确立,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法》正式执行,该法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奖励、捐资等扶持措施。民办特殊教育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在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号召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童琳 2018)。
社会的需要和残疾人需求的产生进一步促进了民办特殊教育的出现与蓬勃发展,公办特殊教育暂时无法满足特殊儿童(尤其是重度残疾儿童)的教育需求。与此同时《全国特殊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指出:“各级残联要积极兴办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加之早期康复理念逐渐被大家接受。基于此,民办特殊教育机构承担了相当一部分学前残疾儿童的康复与教育。虽然当前民办学前特殊教育有部分政策的支持,但依然有着管理、政策、资金等多方面的诸多问题。(袁敬华2018)有学者认为,如何提高民办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帮助民办特殊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唐仕元2012)
以上是文献综述,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